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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将医院作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

来源:中国中医药报 时间:2014-05-23 22:56:20 热度:522

□ 冯磊 中国中医科学院

  在今年的两会期间,如何保障医护人员的安全成为代表委员们关注的话题。医卫界89名委员联名提交紧急界别提案,呼吁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并专门出台《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》,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,以减少暴力伤医事件,维护医务人员的安全。
  现状:公共场所界定医院不在其中
  在《消防法》中,医院被明确列为公共场所。但在安保问题上,医院作为事业单位,循国务院《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》,是内保单位。
  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23条,对公共场所界定为:车站、港口、码头、机场、商场、公园、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,医院不在其中。
  然而,2013年,全年各医院的门诊量为73亿人次,比春运人数的两倍还多。据中国医院协会完成的调查报告《医院场所暴力伤医情况》显示:发生医生受伤事件的医院,2008年为47.7%,2012年上升为63.7%;医务人员遭到谩骂、威胁事件,2008年每所医院发生的平均数为20.6次,2012年为27.3次。
  如今,大医院“人满为患”,进出人流之巨堪比商场、火车站。毫无疑问,现在的医院早已变成公共场所。可是,这一“事实”迟迟难以得到法律的明晰,甚至未得到公共场所治安管理部门的认可。
  预期:有利于制止暴力伤医
  专家指出,对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以进入、可以利用的场所,都算公共场所。法律对公共场所的界定,采取了列举加概括的方式,包括公园、剧院、街道等,让民众有个具象的了解。法律对“公共场所”的定义,不是封闭的。因此,医院尤其是门诊区域,公众都可以进出,应该算是公共场所。
  专家认为,涉及公共场所的法律主要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。在包含公共场所的任何场所对他人生命、身体造成伤害,公安机关可以以《刑法》处理。如果没有发生死亡和伤害,而是在医院聚众闹事,《刑法》中还规定了破坏生产秩序和公共秩序罪,公安机关也可以介入。如果出现殴打,没有构成刑事犯罪,公安机关可以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处理。
  针对频发的医闹事件,如果将医院列入公共场所进行安保,其治安秩序由警察负责,按照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对于医闹等扰乱秩序的,可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,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。这样将有效遏制、弹压日益频发的恶性伤医案件,让医生解除后顾之忧,放下包袱治病救人。

(责任编辑:秋彤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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